关于开展2010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共享阳光——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作者:admin】 【字体:       】 【日期:2010-06-01 06:12:11】 【查看:245】
淄残工委〔2010〕3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4〕55号)的规定,我市将对2010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及地点
      20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到市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办理年审手续。
二、年审对象
      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外埠驻淄博市各区(含高新区)的单位,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齐鲁石化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年审内容
(一)已填好的《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和《残疾职工花名册》;
(二)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在职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在职残疾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五)在职残疾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及复印件;
(六)2009年度12月份记账凭证原件和工资表的复印件。
四、就业保障金执行标准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的⒈5%计算,安置残疾职工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差额和统计部门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元)=(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数×⒈5%-在职残疾职工数)×29953元
五、征收方式及时间
      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省、外埠驻淄博市各区(含高新区)的单位,凭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缴纳。
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齐鲁石化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凭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开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相应主管地税分局缴纳。
      征收时间为2010年6月-10月。逾期缴款的,逾期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单位,在职职工数以统计部门或地税部门确认的数字为准,并按无残疾职工认定。
 
电 话:2166787  2166079    
地 址:市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张店区金晶大道162号)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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